技术创新取决于深厚的知识积累,一个民族国家的创新政策应该着眼于创新文化的深谋远虑、基础性学科的漫长积累特别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合理布局。
在我国,创新已经成为高频用语,从各种社会政策的表述到寻常百姓的社会生活,创新用语几乎无处不在。然而,对技术创新的本质及其流程的误解却比比皆是。技术创新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造出一件新产品”那么简单,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创新能力贫弱,问题可能很复杂。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探索技术创新的深层结构。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思虑甚远,他强调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使蕴藏在亿万人民中间的创新智慧充分释放、创新力量充分涌流。这就是说,技术创新的结果是富含高科技成果的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服务,它的主体结构是基础研究及其重大突破,但它的深层机理则是这个民族或国家的科学观念和文化修养。
技术创新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和知识积累
仔细研判几乎无处不在的“创新”术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强调创新重要意义的多,但切实洞察技术创新的内在本质及其社会运作方式的严肃论证并不多见。在这些并不多见的论述中,将创新定义为“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可能是最具广泛认同和最具操作性的论断之一。
表面看来,技术创新作为“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可能是最为稳妥的论断,然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是不是每一项高科技成果都应该或能够转化成可以带来商业效益的技术创新?像蒸汽机、电动机和计算机那样的技术创新是不是只来自于一种高科技成果?如果某项或某些(也许暂时)不能导致技术创新的“高”科技成果(如欧几里得几何学和牛顿的力学原理)是不是也应受到国家的关注特别是创新政策的支持?一个国家是否可能在科学观念、创新文化和技术理念等方面不做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革命性的技术创新?在技术创新问题上,文化和观念的社会功能不得不察。
技术创新,特别是革命性的产业革命,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和知识积累。其一,技术创新基于基础研究;其二,基础研究需要长期的积累。放眼人类文明特别是创新文化的历史长河,我们或许会有所发现:即使像我国的“两弹一星”这样的工程类创新,都包含有数十件甚至上百件发明,这些发明又依托数个甚至数十个基础性研究成果,这些基础性研究成果都经历了数十年、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知识积累,更不用说像蒸汽机、电动机和计算机等这些颠覆性的重大产业创新。以计算机为例,1642年法国数学家帕斯卡采用齿轮装置制成了最早的十进位加法器,1678年德国数学家莱布尼兹的计算机已经可以进行十进位的乘除运算,200年后巴贝奇才制成第一部由程序控制的通用分析机,直到20世纪中期的1945年,数学家冯·诺依曼才设计出全新的存储程序式通用电子计算机方案,1964年集成电路的使用才使得计算机走向产业化的道路。因此计算机的技术创新包含了几百年的多学科积淀,其中包括数学和逻辑学、物理学特别是材料学、制造技术和社会管理等多要素的集成。某项技术创新可能出自某人之手,但它的根基确是民族国家在文化传统、科学观念和基础研究的长期积累。
一项高科技成果必然转化成一项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的线性思维是错误的,一项孤立的高科技成果可能永远也不可能转化成新产品或新服务。从这个角度看,在诸多技术创新的定性描述中,有一种说法虽未必严密,但大致是正确的:在100项基础研究中,只能产生10项技术发明,在10项技术发明中,可能只有一项具有商用创新价值。换言之,一项可商用的创新,得需要10项技术发明的培植,而这10项技术发明则需要100项基础研究的支撑。再换言之,耗时一年的商用创新,需要10年的技术发明积累,而10年的技术发明积累则需要100年的基础研究。
破除创新政策的误区
技术创新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和知识积累
沿着上述思路,我们或许可以这样定义技术创新:以大量相关基础研究为依托的、有众多关联的技术发明所构成的某项可商用或可产业化的新产品或新服务,换言之,技术创新是长期且大量的基础研究和发明性专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应该注意在创新政策上的几个误区或误解。
误解之一:片面理解“万众创新”。“万众创新”作为鼓励创新广泛参与的社会动员是绝对必要的,在蒸汽机时代、电气化时代乃至计算机时代的开创阶段,都曾经出现过众多创新者围绕核心技术及其产业进行创新的“井喷”现象。但归根到底,那些影响产业及其社会的技术创新必然出自集技术能力与商业能力于一身的少数精英之手(如苹果的乔布斯),或发明者与企业家的合作(如微软)。据此,国家或政府的有限资源应该主要投入在真正富有知识含量的创新方案上,而不是在众多缺乏知识深度的大众化“项目”上“撒芝麻盐”。
误解之二:批评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不能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等等,可能是太过功利的短视。按照上述观点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本来就应该是“为科学而科学”的自由探索,这些“束之高阁”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专利充分积累到一定程度,自然会“溢出”可商用的创新产品或服务。
误解之三:有些人也认识到基础研究对技术创新的极端重要性,于是便“聪明”地想出利用国外的基础研究资源,而我们只着力于高附加值的商用环节。从理论及实践两个维度看,基础研究及其商用创新具有鲜明的地缘性或地域性,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及其邻近的硅谷,北京的中关村等等。尽管近年来创新的全球化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但主导权仍然控制在核心技术的原发者手中,即便引进国外研发机构入驻,依然不能摆脱价值链的被动地位。
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有关创新政策应该深入检讨的思想观念。
第一,力戒创新政策顶层设计的日常化或流俗化,重建创新范畴的严肃性、专业性和经典性。创新的确是事关民族存亡的大事,但比创新的社会功能更为紧要的是肃清对创新的误解。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攻破关键核心技术,抢占事关长远和全局的科技战略制高点。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必须拥有一批世界一流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能够持续涌现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这就要求首先应该定义技术创新的基本内涵及其评判标准,而且对技术创新所含有的高科技成果的认定要有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和认定程序,同时拒斥假冒创新之名的伪劣之作或平庸之作。从而使全社会都能认同并践行技术创新的神圣性和超越性。
第二,力戒创新政策安排的项目化和功利性,全力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所依仗的知识系统以及知识系统与产业组织之间的“创新机制”。由于技术创新需要深广的基础研究及其重大突破,而且创新性的产品或工艺开发具有“厚积薄发”的发生机制。这就意味着,创新政策的导向应该是创新性产品的源头——具有深广产业前景的基础研究及其知识系统,需要加大对创新之源的社会支持力度特别是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效应。
第三,力戒创新政策运行中的畏难情结和对外依赖心理,不遗余力地打造国产的核心技术,以真正实现自主创新的战略布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不能总是用别人的昨天来装扮自己的明天。不能总是指望依赖他人的科技成果来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更不能做其他国家的技术附庸,永远跟在别人的后面亦步亦趋。我们没有别的选择,非走自主创新道路不可。某些创新政策以全球化为名依仗核心技术的“外包”来推动产业升级的理念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健全的。决定国家命运包括产业存亡的核心技术,必定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必定出自我们自己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企业。这就意味着,为了获得及存有作为国家重器的核心技术,各级政府的创新政策应聚焦相关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企业,谋划10年甚至更长的周期,重在基础研究层面的重大突破,铸就独立于世的国家重器,涵养可持续百年的知识积淀及其创新文化
总之,技术创新取决于深厚的知识积累,一个民族国家的创新政策应该着眼于创新文化的深谋远虑、基础性学科的漫长积累特别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合理布局。任何急功近利可能适得其反。基础研究及其“为科学而科学”的社会心态是决定性的环节,让全社会关注基础研究,需要戒除功利主义的错误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