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新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2015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创新”作为中国五大发展理念之首。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创新发展理念是方向、是钥匙,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在基础科技领域作出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未来五年实施“创新引领 开放崛起”战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活动,合力推进我省创新事业发展。为了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便捷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发挥税收政策助力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长期以来,国家从各个角度、各个环节,针对创新活动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调动各方面有利因素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省局经过梳理,共整理出“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见附件),各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好、落实好这些政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战略的重要抓手。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工作理念上为我省科技创新谋势、造势和助势,在工作措施上为我省创新发展发力、聚力和添力。
(二)形成行动自觉。全省各级税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研究《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二0二五》《湖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围绕税收支持创新发展工作开展一系列学习、讨论、交流活动,对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形成思想认同和行动自觉。
(三)主动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要立足税收服务大局,聚焦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主动为地方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并就税收助力科技创新的主要工作举措和困难做好汇报。要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支持创新发展工作的部门联席会议、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会商,着力解决制约创新发展的税收难题。结合以“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为主题的大走访活动,主动征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科技人才对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及执行的意见建议,为改进相关工作寻求智力支持。
二、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发挥税收政策助力作用
(四)积极支持我省创新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实施。瞄准省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80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0%”的目标,各市州、区县税务机关应摸清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底数,支持企业申报认定,促使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实现增量目标。省局将积极配合科技厅、财政厅及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整体迁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五)积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能力建设。扩大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面,由办税人员扩大到企业负责人、科研人员,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切实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辅导、培训工作,解决因研发费核算不清带来的政策落地难问题。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落实好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积极助力“湖南智造”战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信息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增强其享受政策的确定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参加宣传文化等部门组织的认定,以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生产设备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政策。鼓励企业对外购软件采取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方法。落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七)主动服务我省20个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湖南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行动计划》提出“我省5年内将重点主攻20个新兴优势产业链,并将其作为制造强省建设的核心任务”。对20个产业链相关企业因组建战略联盟而发生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重组行为,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继续推进“营改增”这一重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备20个新兴优势产业链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八)积极鼓励技术成果转化。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企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按照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九)支持开展跨境科技成果贸易。推进我省对外技术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科技服务和无形资产,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我省居民企业在对方国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规定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
(十)积极推动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取消备案,申报即直接享受优惠。
(十一)积极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税收支持。及时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深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等进行调研,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坚决落实好2017年将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优惠政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为其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可以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按规定在税前直接扣除。
(十二)让研发人员有更多的税收“获得感”。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职工培训费用,实行更优惠的税前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该技术人员可以按规定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来湘从事科研活动的归国留学生、外国专家,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十三)主动助力产业园区发展。产业园区是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各区县税务机关要以我省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建设目标基本实现为契机,与所在区域产业园区管委会主动对接,对我省在园区正在实施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大工程,在税收问题上主动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切实在各园区落实好支持创新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
三、优化服务,畅通渠道发挥税收政策助力作用
(十四)提高服务本领。打铁还需自身硬,全省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国际税收、大企业税收管理、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办税服务、税源管理等部门的税务人员,要加强对35项税收政策及服务征管措施的学习,提高助力我省创新发展的能力。省局将专门编印《税务人员支持创新发展业务手册》和编制专用课件,供各级税务人员学习。各级税务机关在初任公务员、业务骨干、领导干部等培训班中,要将35项税收政策以及服务征管措施纳入学习内容。全省税务系统在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中,要将35项税收政策及服务征管措施作为学习和练兵重点。
(十五)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以纳税人对支持创新发展35项税收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目标,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税务网站、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税企QQ群、税企微信群、税收APP、上门辅导、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坚持线上线下联动,向纳税人全面推送涉税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应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制作相关宣传手册,各办税服务厅应在资料台及时摆放宣传手册。
(十六)精准开展政策辅导。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积极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开展需求调查,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中,纳税人关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统一制作培训课件,上传网上纳税人学校供纳税人在线学习。各区县局应根据本地区纳税人分布、特点、需求,不定期开展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专题培训。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金三系统、电子申报平台、税收监控平台等排查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的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纳税辅导。各地要切实辅导好纳税人准确填报各类减免税申报附表、资料,确保减免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正确反映国家各类减免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强化“互联网+税务”思维,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在网上申报软件中增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功能,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切实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帮助其防范核算问题带来的税收风险。
(十八)完善快速响应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服务直通车”联络渠道,公布本单位“税收助力创新发展工作”的联络员姓名、部门、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专门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响应涉税需求。对纳税人就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和服务征管措施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和服务征管措施,目前国家政策尚不明确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积极提出政策建议向税务总局反馈汇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适时公布答复纳税人及下级税务机关问题的情况。
(十九)实行优惠备案“容错”机制。纳税人已经享受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发现后,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的,允许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备案并提交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履行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的,允许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十)向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发挥税收风险分析作用,依托大企业APP系统,向大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引导大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研发团队股权激励、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等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选择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较高的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持续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
(二十一)定期开展效应分析。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产业园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经济效应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在开展经济效应分析时,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分析的精准度和相关建议的针对性。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编写“全省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实施年度报告”。
四、健全机制,持续有效发挥税收政策助力作用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成立贯彻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所得税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所得税部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建立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贯彻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三)探索部门共治。注重做实税收共治基础,加强部门联系和协作。依托《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扩大与财政、发改、经信、科技、知识产权、工商、商务、人民银行、外汇、海关、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的合作,探索税收助力创新发展工作的共治机制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二十四)加强考核督办。上级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对下级国税局、地税局贯彻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层层做好压力传导。切实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工作的监督,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二十五)防范税收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收管理风险,加大增值税发票系统数据应用力度,帮助创新型企业防范和化解上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风险。坚决杜绝在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和有效预防廉政风险。
附件: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3日